更新时间: |
2015-10-24 09:51:4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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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档案管理细则
济南市老艺术家协会艺术档案管理细则
艺术档案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国家“档案法”与文化部“艺术档案管理办法”精神,特制订“济南市老艺术家协会艺术档案管理细则”:
一、 本协会应对本单位艺术档案实行集中管理,任何个人不
得据为己有。保证必要的经费,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管理。
二、本协会设置艺术档案兼职管理人员,负责管理本协会的艺术档案的形成,积累和归档,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、指导,熟悉业务技能,增强事业心。
三、 归档范围包括:本协会关于艺术活动的会议记录,决策
策划方案、文学创作、艺术表演、美术书法、摄影、社会文化、艺术研究、艺术教育、文化交流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、个人艺术活动中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。包括:文字、声像视频、照片、实物、图画、音乐、报刊、录音带、剧本和有关的文章材料,均作为资料保存。
四、 收集整理艺术档案应保存档案的完整。不同内容的载体
分别进行立卷。在艺术档案中分大类与属类。大类中设业务类、个人业务类、综合业务类。应对影响力大的老艺人、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艺术档案材料的搜集、征集和管理工作。艺术档案分为永久、长期两类。
五、 本单位对艺术档案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。
六、如单位撤销、合并,档案应及时上交上级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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